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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的项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4-29 07:32:10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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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的项目是什么?
伤残赔偿的项目是什么?

一、伤残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三、交通意外伤残等级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四、工伤伤残赔偿的主要项目有哪些?

认定为工伤的赔偿项目因人而异,总的来说,可分为以下13种

1、治(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 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五、因伤致残的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1、如果属于工伤,有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2、如果不属于工伤,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六、职工工伤造成伤残需要赔偿哪些项目?

1、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收入、住院情况等确定。

3、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工伤索赔赔偿项目详解

你好,先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工伤认定和一次性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有哪些项目?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工伤人损十级伤残赔偿含项目有哪些?

工伤人损十级伤残会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十、工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诉求法外赔偿费用。

十一、雇主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限定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到违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 违法使被看护人脱离看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到严重损害,看护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丧命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做法遭到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违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违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做法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到侵害为因,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无提议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做法致死,或者自然人丧命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到侵害,死者的另一半、爸妈和娃儿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另一半、爸妈和娃儿为原告;无另一半、爸妈和娃儿的,能够由其他近亲属提诉讼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使人精神损害,但未导致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通常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能够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使人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受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职责外,能够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十二、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受伤可索赔哪些项目?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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