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没款收缴方式罚款、没收、归还。
罚没款收缴方式有到指定以后缴纳及现场收缴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过批准可以这么做。
二、"罚金的缴纳方式"
修订的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
三、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解析】
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是被处5二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处罚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是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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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四、"罚款收缴依据规定"
罚没款收缴依据是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罚没款的收缴一般是相关行业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的,对于违反行业规定的,需要行业内出台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行政处罚,这就涉及到罚没款的认定情况。
五、代收代缴罚款如何实现自动支付?
代收交警的罚款是合理的。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开通了网上缴纳交通罚款的服务,而且是免费的。如果你开通了网银,网上交罚单的过程其实也很简单,以工行为例,在查询和确认罚单后,记下罚单的文书处理号,第二步就是登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费站系统,选择非税交通罚款交款项目,按照提示缴纳即可。但如果不知道文书号的罚单,就不能及时处理。代收业务是银行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首先是银行代收银行款项,即客户将从他人手中收到银行的支票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并委托其代为从其他银行收取款项。这是最频繁的代收业务。此外,还有接受委托代客户收取票据款项的业务;代客户收取有价证券利息和股息的业务,等等。接受销货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发货的商品凭证代为收款的业务在异地和国际贸易中也得到广泛开展。
六、什么是罚没款?罚没款项的收缴方式有哪些?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方式一般有两种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或者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七、工商罚没款收缴管理规定包括哪几种方式?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八、罚款缴纳方式有哪些?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3. 如违例项目需要吊扣驾驶证的还须按规定吊扣,吊扣驾驶证期满后凭《吊扣驾驶证执行凭证》取回驾驶证。
九、"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处以20元以下罚款。这主要是因为对2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可以减轻银行收受罚款的压力,对当事人影响也较轻。若到银行去缴纳,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成本较高,而且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这主要指对流动性较强的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这主要是出于对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的现实考虑,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很难在限期内到银行去缴纳罚款,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十、"罚没款当场缴纳的规定哪些情形需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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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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