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分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
1.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 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实验,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希望对你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的问题有所帮助
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
【问题解析】1、技术信息,其中涉及到了应用试验、化学配方、制作工艺、计算机程序、制作方法、技术样品、质量扣工资、技术设计等。
2、经营信息,包括了货源、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底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谈判方案、发展规划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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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三、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
协议是指导缔约双方主体如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根本指南,对保密的判断主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的约定。因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当在理解“商业秘密"的几大特性的基础上,详细、准确地约定何为保密。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5系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涉及客户、价格、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信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均不得泄露。但是,非因签约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劳动者对此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四、商业秘密范围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五、商业秘密的主要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六、商业秘密范围和构成条件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分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2条
七、商业秘密范围和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和范围分别有哪些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等。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企业应当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八、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秘密性。即相关信息是非公开的,也是相关公众普遍不知道的,也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无偿且完整地获取。信息一经公开即丧失秘密性,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得以运用该公开信息。二是保密性。即持有人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维持相关信息的秘密状态,这是信息持有人权利主张的主观基础。三是实用性。即相关信息能够直接运用于规模化的生产或经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四是经济性。即相关信息的使用能够为使用人增加收益或减少成本,取得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包括设计图纸、试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涉及的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的部分技术要素。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包括未公开的进货渠道、货源情报、管理诀窍、产销策略、供求状况、产品价格、推销计划、产品市场占有状况、产品市场的区域分布、销售网络、顾客名单、投标中的方法及标书、标底等信息。
九、商业秘密许可的许可范围包括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范围内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可以约定排斥许可方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许可方仅保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期限内约定,除了许可方还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外,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约定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业秘密。
4、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双方受益。
5、分许可。被许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实施秘密外,还拥有在约定范围内,对第三人有再许可的权利。
6、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情况。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显著标志。公开渠道一般是指包括公开的出版物、公开销售和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头泄密等。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仅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也包括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实经营活动的方式所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保密纪律等;同时,知晓该商业秘密知晓的范围也仅限于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员,如企业内部有关职工以及企业外部原料供应商等。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这即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也是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否则,该信息即使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要件,法律也没有对之进行保护的必要。主要是指该项技术能够投入生产使用、能够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这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具有保密意愿,并且就相关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包括各种“硬件”措施,如将有关文件放置在保险柜中、架设电子眼监控等,还包括各样的“软件”措施,例如建立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法律对保密措施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即可。至于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达到了适当的程度,应不同案件的各种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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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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