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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工伤职工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但有以下问题需要得到注

来源:法否网 2025-08-31 19:42:31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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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工伤职工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但有以下问题需要得到注
工伤鉴定是工伤职工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但有以下问题需要得到注

一、工伤重新鉴定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在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员工要及时到工伤鉴定机构对工伤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如果第一次工伤鉴定单位或者员工认为有错误的可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工伤重新鉴定注意事项是什么,工伤重新鉴定需要哪些注意事项?

二、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如遇到工伤事故,应当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协商赔偿不成,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马上拨打本人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直接为您解答,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以便让专业律师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指导您收集证据,以便尽早取回款项。

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鉴定吗?新旧伤鉴定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一般是不需要鉴定的。在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中,工伤复发以后,要确认的是旧伤跟之前的工伤是否有关系,此时需要有用人单位的配合的,工伤复发后,也是要及时的进行赔偿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鉴定工人在工伤认定后,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

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延长,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五、因工受伤鉴定工伤需要哪些手续,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类似于劳动合同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提供其他的证据,比如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的,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到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后填写的。

六、临时工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争议解决

临时工因伤致残可以归为工伤,临时工也是工人,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七、工伤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伤伤残鉴定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4、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八、工伤认定办法在何处?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流程,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限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限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手续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手续。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手续完整,隶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能够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手续。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限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符合国家限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要求出具证据部门再次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能够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兼顾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有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意外现场;  (二)依法翻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受伤害工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隶属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人的姓名、性别、年纪、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意外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或认定为不隶属工伤、不视为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工人(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限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六条
[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3]《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4]《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5]《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6]《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7]《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8]《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9]《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10]《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1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1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九、"工作受伤的处理员工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先进行劳动能力认定吗?"

具体情况而定

1、伤者职工绝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先做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有效期是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伤者的工伤事故已经发生接近两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有效期,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伤者已经领取到工伤认定书,那么伤者职工应当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伤残等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十、夜间值班期间上厕所失慎摔倒昏迷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手续(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原由以及工人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后,再按以后要求准备相关手续申请劳动本领判定。 拿到判定级别后,级别就能够计量出赔偿金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十一、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认定为工伤,但辞职后是否需要办理工伤能力鉴定?

单位不办其自己也会办的。上述只是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电话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十二、工伤鉴定所需材料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提交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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