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罪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罪怎么认定,重大交通事故罪认定”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次怎么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的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的规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主要责任应赔偿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有规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规定是70%。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楚。2、事实上,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次是怎么区分的,文章已经为你进行了解读,总的来说,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比例是怎样分配的,但是,交通总的说来都是注意安全为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1]《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有犯罪行为的,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怎么认定呢今天,听律网网整理了以下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最严厉的惩罚,它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可能涉及到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者家属在诉讼中,常会提出让肇事方承担刑事责任的请求。相比赔偿款,剥夺自由无疑是更加严酷的惩罚,可是,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就会触犯刑法规定,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需符合法律具体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希望对你的交通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有所帮助
四、重大事故责任罪的认定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日本刑法》 第211条
[1]《刑法》 第134条和第139条
[1]《刑法》 第134条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有其他事故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有其他事故责任?”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包含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六、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区别能否同时认定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可以的。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等四个条件,就应当受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七、重大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判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大交通事故肇事罪如何判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考虑事故造成的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和依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依据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责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如果受害人受重伤或者死亡,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问题时如何处理?
你现在提到责任划分是否合理,按照交通、道路安全等和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你认为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问题,你可以申请复议(不要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复议的再确定责任认定。具体有两个方式维权一、规定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三日内,如你能提出合理的理由说明在三日内才收到,可以提出复核要求。二、如果你还是对认定不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将作为证据使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三性”向合议庭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就可以对责任认定再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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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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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法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法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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