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受贿数额的认定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
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单位受贿罪的4个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犯罪客观方面
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四、受贿罪构成要件证据、主观恶意、客观行为和法律制裁。
一、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 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故意侵权的,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过失侵权的,责任较轻。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的)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以上是四个构成要件。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六、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你好,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国有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索要、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做法。相关法律限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有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导致恶劣影响的;b.强制索要财物的;c.招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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