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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职

来源:法否网 2025-05-02 21:09:20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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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职
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职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和归属

职务发明是指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进行的发明,一般是归属于单位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发明创造人发明一项专利之后,此时是需要及时的专利申请的注册登记的,在我国的有关机关审查后,此时就是可以向专利申请人授予专利的专有权的。

二、职务发明证明怎么做?

职务发明证明应该写清楚是属于执行职务过程当中所发明创造的物品。当时的如果要申请创造专利等相关的保护的话,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比较多的,首先就包括书面的申请材料,还有就是其他的作证证明材料。

三、职务发明司法解释对归属有明确规定吗?

职务发明司法解释有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一般属于单位,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6条
[1]《专利法》 第6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1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1条

四、职务发明归属权在劳动合同中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一般的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职员自己,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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