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30条的规定
专业分析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
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的主要
专业分析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的规定。
专业分析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电子招标标的的发布和公告。
专业分析
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的要求。
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1条的说明
专业分析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六、"无注册资金怎么办?"
按照规定办理,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七、招标公司发招标文件后未开标怎么办?
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八、"某小区的招投标施工管理多个事项经理应对质量安全意外的挑战"
工程事项经理签字的法律职责,应当依据具体签订的文件和性质,以及经理可否获到授权分别判断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事项(经理)部通常仅是为实施特定事项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组织,多从事与事项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收发文函及资料,通常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成立事项法人,则必须刻制印章,除提交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资料外,还须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经事项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凭“刻制印章通知单”,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已依法通过审批备案的事项法人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公司公章,对建筑施工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二)、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是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而是由公司或者其事项(经理)部自行刻制事项(经理)部印章的情况下,关键看事项(经理)部的做法可否得到建筑施工公司的明确授权。1、建筑施工公司内部发文确认事项(经理)部公章并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经理)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施工公司行使职能的,如果事项(经理)部公章未越过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事项(经理)部公章应视为建筑施工公司公章,其对外盖章的民事做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公司承受,对建筑施工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因事项(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事项(经理)部公章不能律效力。
2、建筑施工公司虽然内部发文确认事项(经理)部公章且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建筑施工公司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部分负责,其对外盖章的民事做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公司承受,对建筑施工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但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职责,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施工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有相应的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虽然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但另一方当事人有借口相信事项(经理)部有相应的委托权限,即能够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
3、事项(经理)部公章如果无得到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越过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经建筑施工公司事后认可,则事项(经理)部公章也可视为建筑施工公司公章,其对外盖章做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公司承受,对建筑施工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建筑施工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建筑施工公司未向事项(经理)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事项(经理)部越过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对外签名盖章,建筑施工公司事后也不认可事项(经理)部公章的,在这种情况下,以事项(经理)部名义对外签名盖章做法,对建筑施工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公司对已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事项(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做法,对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部分不承受法律职责。所谓授权限制,是指在施工事项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事项(经理)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时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手续供应商等相关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所谓授权排除,是指在对事项经理或事项(经理)部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者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确认排除,包括事项比如合同修改与变换、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换、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手续和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对外提供保证等。 (四)、事项(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其“代理”做法无效。《合同法》第19条限定,无代理权、越过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借口相信做法人有代理权,该代理做法有效。事项(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是以事项(经理)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明显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其“代理”做法当然是完全无效的。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如果借债人及手续供应商在无查明事项部印章可否经审批备案及事项部印章可否在设立单位明确授权范围内使用,那么,借债人及手续供应商就要承受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建筑公司因采取了明确授权事项、范围及授权限制、授权排除的方式,防范了事项(经理)部公章使用混乱可能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因而不承受授权委托之外的任何法律职责。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19条
九、招标文件如何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投标人可以撤回、 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投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公司应具备的投标条件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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