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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适用于什么案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2-12 14:21:11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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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适用于什么案件
专属管辖适用于什么案件

一、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如何适用?

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这些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二、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有哪些?

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三、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有哪些?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四、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

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五、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专属案件优先于协议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法律

协议无效的处理不按照协议管辖,按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1、涉及担保合同的管辖1、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2、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不一致,主合同确定2、保险合同案件的管辖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的管辖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撤销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纠纷就是属于经济的纠纷,而且这个纠纷进提起诉讼的时候就会按民事的诉讼案件来进行处理;不同的案件所作出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所以,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只有拥有合法的证据才能进行判决。

七、专属管辖案件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九、专属管辖案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管辖相比,专属管辖有两个特点一是它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二是它排除了协议管辖的适用;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不能以协议来变更管辖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或者移动其位置后,会引起性质、状态、价值发生改变的财产。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等,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这类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典当、抵押、互易、赠与、征用、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案件,都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指因港口装卸、搬运、理货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船舶在港口作业中违章操作损坏了港口设施而提起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遗产所在地是指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以该项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有多项的,其中价值最大的那项遗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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