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非法拘禁犯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2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最高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七、未确定嫌疑人案件的诉讼时效
嫌犯在逃,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刑事追诉时效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注此处是指案发后一直没有被公安发现,如果公安已经介入调查,那么就不存在过诉讼时效一说。而且诉讼时效是针对民事案件而言的)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八、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中,哪种措施需要院长签发移送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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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分被告人上诉可能改变原告的刑罚吗?
除非具有以下情形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案件。其他情形不得加重上诉的刑罚,也不存在加重没有上诉人的刑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十、最高法院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解释
最高法院有组织犯罪的解释是有组织犯罪即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包括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
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
6、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十二、《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个人或组织等。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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