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和商标使用权的归属
1、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2、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二、名称权各种权利和规定
律师解答
名称权是依法决定自己名称的权利,它包括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变更名称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是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还必须进行公告,否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 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四、名誉权什么是权利,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五、"公司名称权公司名称的归属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名称并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为姓名权所包含。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六、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企业名称如何避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驰名商标侵权除了《商标法》规定的普通商标侵权情形之外,还有着以下情形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七、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登记以后,企业名称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的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所谓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例如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就将商号与商标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商号的人身权性质很弱,财产权性质很强。在此时企业名称依附于一定的营业及其商誉,要想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名称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效果必须通过登记才可创设,这正是登记具有创设功能的表现之一。因为企业名称权象商标权一样,都是生活中无体财产权,为保障其权利取得和变动,所以设计登记制度,而且使之具有创设功能。尽管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已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名称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际可能和范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九、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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