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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案件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来源:法否网 2025-06-09 08:00:58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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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案件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移送的案件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争议的解决机制"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有之前没有移送过,并且没有被移交过的民事案件,案件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才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并且规定,任何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能被移交以此一次,在移交之前还需要先告诉案件的原告。

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移送

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国家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不管是申请公租房还是廉租房都要符合它们的申请条件,才能够申请成功。公租房和廉租房主要表现在概念不同、性质不同、表现形式有差异、申请条件不同等六大区别,为方便大家详细了解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下面进行了归纳总结第一、概念的差异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第二、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第四、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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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第五、申请条件不同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另外,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而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第六、申请对象不同不同城市申请对象不同。例如北京廉租房申请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情形a、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b、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c、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d、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2人以上。保障性住房发展趋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平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二、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三、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公租房保障,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廉租房和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例如深圳市下发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确认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制度,廉租保障对象可以自行承租市场房源,领取相应的市场房租金补贴。而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三、管辖权异议移送案件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权案的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四、"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时间"

移送案件一般情况下也就是一个月左右。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小的法律效力,在案件的处理上会有较多阻力,毕竟涉及有关的法律程序,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实际的情况,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错误,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处理的环节是较为复杂的,因此自己需要结合实际进行量化分析。这类人员在提出时,应积极的聘请律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相关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时,应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我国的上级主管办案机关,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理和判决。

五、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吗?

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六、"如何提起管辖权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要你的户籍信息,和经常居所地信息,可以向受诉法院提,也可以向移送法院提。

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有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人民是否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人认为,人民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哪怕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都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而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异议,无非是裁定驳回的一个理由而已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八、原告提交新法院管辖权异议需要重新起诉吗?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案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就相当与在此法院重新立案,举证期限还按一般法律规定。举证期限由两种方式确立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期限后由法院确认,一种是法院直接给出举证期限,不过这两种方式的主动权都在人民法院的手里。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法院直接给出举证期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至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此规定限制,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可能少于30日,但是法院会给被告及第三人不少于15日的答辩期的。

九、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案件移送多久?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送案件一般多久移送案件一般情况下也就是一个月左右。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小的法律效力,在案件的处理上会有较多阻力,毕竟涉及有关的法律程序,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实际的情况,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错误,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处理的环节是较为复杂的,因此自己需要结合实际进行量化分析。

十、"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如何移送?"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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