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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5-16 04:38:54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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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权利有哪些?
姓名权的权利有哪些?

一、姓名权及其权利为什么公民有权利拥有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包括了

1、改名权;

2、使用权;

3、命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二、"姓名权什么是权利?权利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包括了

1、改名权;

2、使用权;

3、命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三、姓名权民法中的规定和法律具体规定

在《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有,对于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从而有权依法决定、使用、或者是变更,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获得保护。

四、姓名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五、姓名权个人隐私权、姓名权、保护个人隐私的知识产权,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1、姓名决定权。
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使用权。
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3、姓名变更权。
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个人在外打工时姓名是否受到保护?

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你可以拒绝用以前的名字签字,任何人无权干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99条
[1]《户口登记条例》 第18条

七、姓名权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主要权利有改名权、使用权、命名权。 姓名权被侵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八、身份权的定义和组成部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如亲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法律依据感觉《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规定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九、姓名权的含义及分类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十、姓名权包括哪些权利?

1、姓名决定权。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性、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使用权。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3、姓名变更权。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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