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判定标准及如何判刑
有关非法组织卖血罪怎么判刑的做如下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是指“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由于该种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会污染血源,对供血人、用血人、血库都会造成危害导致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扩散,因此要严厉打击。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等手段控制多人非法出卖血液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营利的目的。在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2]《献血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3]《献血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多久?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欠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本罪,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定刑,分别是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对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多久的回答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三)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献血法》 第18条
四、成立非法组织卖血罪规定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刑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次以上的;(二)组织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的;(四)被组织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三条
[1]《献血法》 第十八条
八、"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证据如何证明非法组织"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组织罪证据有哪些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九、"非法组织卖血犯罪的法律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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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法》 第18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判定标准和判决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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