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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

来源:法否网 2025-05-29 11:05:41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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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
民诉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

一、民诉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民诉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以上就是民诉法申请撤销仲裁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起诉的规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起诉的规定是,如果是仲裁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此时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的。其实很多时候,我国的仲裁案件都是实行的一裁终局的制度的。

三、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申请撤销部分仲裁裁决可以。这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种权利,所以完全是属于可以的。当国内的一些仲裁的裁决出现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是仲裁裁决当中所约定的事项,并不是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那么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四、仲裁法院有权撤销申请吗?

这些就是申请撤销仲裁法条的有关规定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8条
[2]《仲裁法》 第260条
[1]《仲裁法》 第59条
[2]《仲裁法》 第60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条

五、撤销仲裁申请的借口及建议

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无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隶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流程违背法定流程的;  4裁决所的证据是虚构的;  5另一方当事人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裁定,法院管辖哪个法院?"

你好,单位不服的,向一审法院诉讼。

七、被调解后不申请仲裁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吗

开庭前申请撤诉的,法院通常会准许。

八、撤销仲裁应该由哪方通知?

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可否符合撤销要求。《仲裁法》第58条限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限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要求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议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无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隶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流程违背法定流程的;(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虚构的;(五)另一方当事人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限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8条
[2]《仲裁法》 第58条
[1]《仲裁法》 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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