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裂国家案件的司法解释"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的司法解释如下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分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村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过渡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1.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 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裂国家罪司法解释解释
法定从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教唆他人犯罪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包括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退赃、被告人认罪、被害人有过错、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抢救被害人、初犯和偶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一贯表现、自动投案、被害人宽恕。
三、"最高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四、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所调整。基础刑由五年变为三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规定。详细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1]《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七、国家最高法院对合同法作过哪些司法解释?对哪些部分作出解释会影响其影响?
一、合同订立 第一条两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表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从两方已实施的做法能够推定两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限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对欠缺的通常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限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遵循采用并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做法。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要求等具体,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做法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做法的不特定人给付商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一方法律做法,无需相对人答允即奏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做法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做法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得到报酬的权利;并应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如完成做法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做法人者获到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两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两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商定的签订地与事实上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商定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准则示范,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法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职责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另一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法、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对可否已尽合法、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受举证职责。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限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经过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奏效要求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换或者被撤销,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受缔约过失职责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看,招致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招致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做法; (三)违背合同法第十九条限定,撤回要约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1]《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2]《合同法》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经过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3]《合同法》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4]《合同法》 第十九条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九、最高院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十一、最高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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