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宣告死亡的人在社会上再出现该如何处理?
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踪或者宣告他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经查明确系本人重新出现,应当作出新判决。新判决的是撤销原判决和其他必要的事项。
2.关于财产的处理。新判决作出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向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的人返还财产。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如果要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发生争议的,另外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审判。
3.关于婚姻关系。在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已办理离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再办结婚登记;不自愿结婚的,不能强迫办理结婚登记;配偶离婚后已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在宣告失踪后配偶。未办理离婚,在宣告死亡后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然存续。在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十条
四、"死亡证明办理过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你好,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五、"死亡证明与死亡工资死亡者的工资领取期限"
【法律意见】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开具;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六、法医鉴定,在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的方式
可以咨询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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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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