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可否申请保全,诉前财产可否申请保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扩展资料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界定管辖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裁定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一、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起诉期限与保全的解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曰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益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是什么,诉前财产保全需要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3条
三、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提交哪些材料?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该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材料;
3情况紧急的相关证据材料;
4被申请人财产在受案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
5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担保书等。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例如王某因分割共有物纠纷欲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起诉前王某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李某的房产。法院可责令王某提供与房屋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王某拒绝提供担保,法院可驳回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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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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