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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罪名、罪名适用的基本原则、罪名构成要件及适用的要件

来源:法否网 2025-11-21 01:47:54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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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罪名、罪名适用的基本原则、罪名构成要件及适用的要件
犯罪行为的罪名、罪名适用的基本原则、罪名构成要件及适用的要件

一、暴力取证罪构成的要件

我想到的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暴力取证罪构成的要件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追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三、"不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回答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麻醉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将一些行为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对上述第5、种行为再进一步进行具体的解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四、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五、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六、"什么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凌虐罪】凌虐家庭人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置,但被害人无本领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不能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凌虐被看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得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看护职责的人凌虐被看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有第一款做法,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2]《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七、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八、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九、非法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十、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

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间的关系现在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四要件说:即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四个要件构成.。每一个犯罪都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定罪。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主体则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强奸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性。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有时还有犯罪时间和地点等。客体则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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