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审理中能移送管辖吗?
案件审理中不能移送管辖,一般的案件都是在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就需要提出的,也即在法院开始案件的审理之后,被告即使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也不能再提出了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资源被无端的浪费。
二、法院审查无管辖权移送应诉管辖吗?
?会移送至应诉管辖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三、法院认为移送管辖不当的怎么处理?
如果法院进行相关的移送管辖,发现移送管辖的法院依旧没有相关的管辖权的话,移动法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进行指定管辖,而不再采用自行移送的方式。
四、原告能不能申请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原告能够申请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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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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