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都要公开什么?"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包括以下的公开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也就是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如何保证公正、透明和透明
有关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规定有,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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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6条
三、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有哪些应该公开的?
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包括以下的公开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也就是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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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四、"具体说明了行政处罚法的公开原则"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五、行政处罚法中的公开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1、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处罚全过程,了解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律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
2、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布,使公民和组织能够知道。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实施行政处罚要公开,以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主要就是体现在表明身份、出示依据、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中。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表明,公正的原则体现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处罚做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罚相当”。做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才是公正的。
5、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一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体现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制度。建立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保障。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规定了听证程序,给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与场合,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使受行政决定影响的一方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权利。听证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具有了极大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六、"公开、公正性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以上就是关于委托公证书如何办理的解答。
七、行政处罚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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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4条
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开原则是什么?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公开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二)程序公开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行为人若是已经落实了违法行为,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危害,但是该危害也并不属于犯罪既遂等犯罪情形的,当地司法机关就会认定其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时该违法主体主要承担的责任是支付赔偿金,并且被责令要求到制定的司法机构接受教育。
九、公安行政处罚公开的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大家都是有着一定的了解的,行政处罚对于我们生活来说也是非常的接近的。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人或者公司企业做出的处罚,我们国家规定了行政处罚有的信息是要公开的,那么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呢?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第二百九十九条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 听证的举行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 听证的程序(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三百零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对于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我们国家规定是要举办听证会的,对于应该公布的问题会在听证会上进行说明解释,而且听证会还要有一定的程序。我们国家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规定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好的了解案情的进展,好让人民更好的监督。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1]《行政处罚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百条
[3]《行政处罚法》 第三百零一条
[4]《行政处罚法》 第三百零二条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十、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除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和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1、国务院部、委员会、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或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的罚款。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和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省级大会常会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罚款。
十一、"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公开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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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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