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征地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用地预审由建设单位到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已办理计划规划的项目用地自第(三)条开始办理);
2、规划选址建设单位持用地预审文件等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3、计划立项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文件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4、征地申请由建设单位持规划、计划、图纸等材料向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申请办理征地手续;
5、权属确认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将相关材料转权籍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地类确认,并定界测量;
6、地上物清点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会同被征地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进行清点;
7、签订协议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付款等事项;
8、组件报批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按规定程序编制“一书四方案”组件上报审批;
9、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后,按规定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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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供地手续整理材料,组织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地程序与补偿标准
征地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征地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并且征地也是需要一定的标准补偿。那么,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请看下文
三、"申请强制征地时需要哪些条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流程征地申请→政策审查→勘测定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缴纳报批费用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
四、未确定征地范围就建设构筑物可行吗?如何确定征用范围?
首先,如果无正常报建,就在土地上建房,就是违建,与可否征地范围无关;其次,确定征地范围可到当地的土地主管部门查看,这隶属政府公开信息。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确定征地与立项需要从哪些方面考虑?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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