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争夺抚养权而不给抚养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如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二、"抚养权在离婚时有何法律关系?"
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这个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上就是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抚养费吗的回答。
三、子女抚养权争夺争夺子女抚养权利的法律问题
你好,对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回答如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2、文化水平。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对于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四、"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首先抚养权是不能放弃的,抚养孩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对于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不过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即使放弃争取孩子抚养权了也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或母必须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五、"抚养权人不支付抚养费,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不给抚养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只能是据经过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的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六、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您好,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七、抚养权可以给女方,监护权不能给女方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通常先由男女两方商量解决,两方商量解决不了诉讼到法院,法院会两方的扶养要求、教育背景、小孩年纪以及男女两方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裁判。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两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要求、与小孩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助一起照看小孩、学历等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久存在家庭暴力、抛弃、凌虐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
八、抚养权争议名义上的抚养权是否代表实际的抚养权?
你好,变换娃儿抚养权通常先由两方商量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打官司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变换小孩抚养权。抚养权变换需提议证据证明自己带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小孩年满18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看护与抚养,所以小孩年满18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换的问题。
九、需要抚养的权利,抚养费可以给男方出吗?
两方都有出抚养花费的义务,只是一方抚养,另外一方需要承受一半,按照现行龙门的准则,300-500元/月
十、"离婚后,女方没有工作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法院在考虑抚养权判给谁的时候,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并不是说你没有工作就一定争取不到抚养权,如果法院认为,子女和父亲生活不利于他的身心健康,那么还是会判给你的。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8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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