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卖文物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代的文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二、"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应的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且情节严重,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侵犯了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制度。满足这些条件的构成倒卖文物罪。
三、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什么隶属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n1、客体要件rn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及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rn2、客观方面rn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欺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rn3、主体要件rn本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经过中,相互暗中勾结、共有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rn4、主观方面rn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有意构成、且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做法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虚构、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rn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rn认定票据诈骗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重点在于认定其做法方式。具体来说,票据诈骗做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rn1、明知是虚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rn这种情形是指做法人以虚构、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欺骗他人财物的做法。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做法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虚构、变造的。如果做法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虚构、变造的,则不构成。rn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rn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做法。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法律和有关限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逾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国家有关限定予以作废的票据。要求做法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rn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做法人私行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有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做法。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rn1做法人以违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到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获到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rn2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越过代理权限的做法;rn3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欺骗财物的做法。rn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欺骗财物的。rn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出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能够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能够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rn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本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欺骗财物的。rn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本保证。这里的“资本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本领,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本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本领。四、构成抛弃罪的要件与构成要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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