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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九级半伤残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9-11 13:59:48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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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九级半伤残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交通九级半伤残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一、交通九级半伤残的认定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鉴定进行。

交通九级半伤残的认定依据有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头面部损伤致;脊柱损伤致;胸部损伤致;颈部损伤致;腹部损伤致;盆部损伤致;会阴部损伤致;肢体损伤致;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有以上的情况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认定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致残要对残疾的等级进行鉴定的,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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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致残要对残疾的等级进行鉴定的,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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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四、"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认定的参考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认定的参考标准为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表现为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轻度)、脑叶部分切除术后等症状。具体可参考该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五、伤残认定标准/五级伤残/如何划分/哪些法律有规定

律师解答
伤残认定标准,五级伤残的划分标准是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具体表现有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

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

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

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六、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认定的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能会被认定是为十级伤残。

七、-常见骨折类八级伤残

发生交通事故后,常见骨折类八级伤残

1、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2、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

3);

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八、"未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可遭认定为几级伤残?"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可以的。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等四个条件,就应当受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九、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单纯是交通事故伤害就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如果既是交通事故同时又是工伤事故,就用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鉴定,一方面可以向肇事方要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案件,使用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鉴定只有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而工伤事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基于民法赔偿法律体系;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社会保险待遇,二者可以兼得,不冲突。

十、工伤评定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要填写哪些请求事项?

你好工伤九级,赔偿在10万以上,太少,不建议调解,仲裁解决,两个月。需要帮助联系我。!

十一、"八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

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交通事故造成八级伤残的情况不同的部位和不同的伤残程序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所以伤员可以在医疗救治后,向司法机关或者专业的伤残鉴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要求,并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伤残鉴定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认定。

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定

工伤劳动本领判定,向兼顾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申请。rnrn《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限定,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初次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负责,再次判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本领判定结论是最终结论。rnrn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初次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兼顾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工人按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判定。rnrn《工伤保险条例》rn第二十三条 劳动本领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提议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人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nr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n《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rn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本领初次判定、复查判定。rn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判定或者复查判定结论不服提议的再次判定。rnrn第十一条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工人进行判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手续。工伤工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判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能够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本领判定。组织劳动本领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rn工伤工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判定的,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认可,能够调整现场判定的时间,作出劳动本领判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2]《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2]《工伤工人劳动本领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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