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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3:55:58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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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一、原则上,

2岁以内在脯乳期内的婴儿,会交由母亲抚养;也不排除,因为父亲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交给父亲抚养。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大致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人民法院如何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四、法院如何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十岁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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