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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01:09:33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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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二、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应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三、"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实物出资应具备什么条件"

1、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具备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五、"如何进行实物出资股东如何取得股权"

律师解答
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我国法律规定,股东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使用货币估价的且不被法律所禁止的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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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置与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七、"股东以实物出资,需开发票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几条,总结如下①可以以实物资产出资②实物出资需要正确作价③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这样认定①确定出资前该实物的产权归属,即是不是该出资人的(比如该出资人购买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原来就属于出资人所有的),以避免纠纷。可以通过购买发票、产权证(房屋、车船、土地使用权等)②、实物作价,包括购买发票、资产评估报告③、产权转移手续一般实物移交手续(出资人、其他股东、保管人签字的移交清单),不动产、车船产权过户手续,即已将产权登记转移到公司名下。所以以实物出资可以提交发票,也可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很关键的是实物一定要交到公司(或者产权一定要过户到公司)

九、"股东需要具备哪些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综合上面所说的,在我国股东里面要分自然人股东和非自然人股东,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成立的公司不一样,所制定的股东身份就会不一样,同时承担的法律也会不一样,所以,股东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十、法律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的条件股东资格的确认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认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的地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人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法律是如何规定股东资格确认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些公司创始人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情况大量存在,一般是指一方(下称实质股东)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由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十一、"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是可以分配公司利润的,而且公司也不能进行拒绝,利润的获得同样也会按照股东实际的出资金额来进行计算,一般出资的越多所得到的利润就会越多,所以,公司内部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公司法来进行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1]《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十二、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

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一)、申请以股权作为出资办理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①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②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特别提请注意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出资。(二)公司设立后,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有关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规定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三)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

3、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4、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5、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公司为在外埠登记的,不需提交)。(四)投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应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单中的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特别提请注意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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