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条件1、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2、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3、逃逸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是选择了逃逸。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一项非常愚蠢的行为,而且受到的处罚还会加重。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是有一定标准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郭帅律师解析。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
三、"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对方逃逸,认定逃逸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逃逸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既逃逸又毁坏证据的不予减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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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五、"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在现行刑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而加以规定,对于逃逸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刑法第133条“特别恶劣情节”同等评价价值的普通逃逸行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和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后的逃逸行为,在不同的法定幅度中具有不同的意义。逃逸行为在刑法修订前后,都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仍有对此探讨的必要。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的关系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责任的承负上,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同等责任。但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普遍存在着对行为人具有逃逸行为时,就一概认定行为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而不问该逃逸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其次《办法》第20条规定的逃逸主体是当事人,即包含在事故发生时无任何过错的当事人,因此在当行为人只负次要的事故过失责任、或完全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仅因行为人逃逸,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此认定显属不当。逃逸应该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对法律追究和见危救助行为的逃避,是行为人对事故处理的态度,是一种事后行为。而刑法调整的造成一定后果的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时的过失主观心理和过失行为。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主观过失程度,显然与理不合。应该以行为人在发生事故的即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程度,认定其对事故的责任是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在事故责任认定时,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该逃逸行为与《解释》规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形的一般情节的事故后果,同时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法条中,又对该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违背了一事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同样道理,对交通肇事致1-2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中,也存在着重复评价。二、逃逸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对于逃逸的认定存在着“逃逸行为人必须对抢救的缺乏以及责任认定的逃避”的观点,并且认为“单一动机的存在也可以构成逃逸”。暂且称之为两件论。《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解释》则明确规定了逃逸行为人在主观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单一动机,而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抢救义务的作为,均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如某行为人驾驶车辆将行人撞伤后,为保护现场将伤者遗弃在现场,自己则到交警部门投案。按照两件论则该行为人属于逃逸。但按照《解释》则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对行为人抢救义务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对逃逸行为人的认定排斥救助,会使肇事人产生价值意识的歧途,会因长期的治疗费用不如死后抚恤,尤其是对年老的体弱的被害人,则更是如此,在可以送其抢救而不送其抢救。因为解释并未规定“行为人在肇事后不积极施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此加重情节,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客观上要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及因此而死亡的后果。换言之,即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存在。并不能因为行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这前后两种因素,而擗开中间因素,得出行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得不到救助的情形,因为被害人的年龄、体格、撞击的部位、损伤程度、肇事地点、时间季节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在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时也应该有所区别。“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被害人当时的受伤情况和肇事的地点时间情况,本来是可以不发生死亡,但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抢救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具有逃跑的目的,但是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因为肇事行为而死亡;或者在其逃跑之时被害人已经得到救助,或者其实施了使被害人得到救助的措施,而仍然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被害人所受之伤极为严重,或者肇事地点距离施救地点遥远,即使对被害人及时抢救(包括肇事者对被害人的及时抢救,也包括肇事者逃逸后其他人员对被害人的抢救),也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此时的逃逸因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逃逸行为。虽然被害人死亡原因究竟的肇事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因肇事后未及时抢救而造成,在实践中往往难确定,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死亡时间发生在逃逸之后,就武断地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如果认为被害人并无严重受伤,自以为被害人只是轻微损伤,而离开现场的,因为此时行为人离开现场是因为对被害人损伤程度的错误认识,并不存在着对被害人是否因此得不到救助而会死亡的放任。
引用法规
[1]《办法》 第20条
[1]《办法》 第20条
[1]《解释》 第五条
六、交通事故逃逸后能否开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能够和解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不必要在去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但是和解会面临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如何和解二是和解以后对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至于如何和解,适不适合和解,这个需要看双方的意愿,只要双方有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可能,建议还是尽量去争取和解,尽快了解此事。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和解尽量不要口头的方式形成,最好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以免双方事后再因此事而发生争端。而至于和解以后,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拿着和解协议可以直接对方,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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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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