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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商标权差异有几种表现

来源:法否网 2025-05-19 13:15:57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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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商标权差异有几种表现
商号权、商标权差异有几种表现

一、"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差异差异表现有哪些?"

1、客体不同。
商标权的客体为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公司注销了,又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那么它的商号权就此丧失,而商标权可以发生转移,办理商标转让即可归属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册机关不同。
商标权获得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而商号权获得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3、权属性质不同。
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在我国,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有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中,会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来加以规定,认为商号权也具有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属性。

4、权利范围以及时效性不同。
商标权的行使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商号权的行使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5、适用法律不同。
商标权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号权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6、表现形式不同。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商号只能通过汉字来表现。

7、权利的实现程序不同。
商号权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的工商局递交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商号权。而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权,但是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权。

三、集体商标与个人普通商标有何差别?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能够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本领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2年商标局就能够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四、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表现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两权冲突。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0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故意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的行为越来越多,并被认为已带有"趋势性"。一些香港等地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如"香港金利来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华伦天奴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其利用他人知名的商标"金利来"、"华伦天奴"等作为自已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在商品上将"金利来"、" 华伦天奴"等标志醒目标示以误导消费者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形。例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企业因其商号"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而提起的诉讼,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如果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商号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自已承担。竞争各方力量对比被扭曲,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权利冲突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一)在立法上将确权程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剥离出来,建立一种可以涵盖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机制商标权和商号权在确权环节上可以合法并存,就为产生两权冲突埋下了种子。所以要根本上解决冲突,需要从确权环节着手调整两权关系,制止混淆也应从确权环节开始而不能仅在执法阶段进行事后调整。 (二)调整商号的法律地位,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我国目前商号的唯一性行政级别低,商号权自身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进一步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复杂化,因此调整现行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现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减少商号本身的重复,将有助于缓解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我国获得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三)明确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有条件地适用"在先权"原则我国有关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法律法规都有"不得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或类似规定,但又都没有明确不得与之冲突的"在先权"范围,使得许多权利冲突难以得到救济。因此,有必要明确商标权和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 (四)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商标或商号取得注册或登记。 (五)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实施商号与其商标(主要商标)的一体化策略,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如何,原告与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标和商号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有很多的,如商标与商号是非常近似,而且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法律层面保护还不完善。所以,如需要法律帮助的,小编建议登录听律网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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