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六、"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七、最高院盗伐林木犯罪解释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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