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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么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人身人身

来源:法否网 2025-05-10 16:56:11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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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么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人身人身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怎么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人身人身

一、人身损害安置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安牙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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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的计算公式与法律适用

专业分析
假设伤者20岁,分别评为八级、九级、十级,对方为全责先计算伤残赔偿总额=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对方全责即责任比例为100%最高等级八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其余的九级、十级,分别按照2%、

1%主张最后得出赔偿金=×

100%×(

30%+

2%+

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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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标准是什么?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有如下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四、人身损害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很多是双方的过错大小,结合具体情况划分赔偿系数的。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这里的赔偿责任系数就是指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实践当中责任的认定大多只是事故责任认定全责、主次或同等责任,而并不会认定具体的百分比,较为笼统。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当中,认定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会结合案情,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认定具体的系数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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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损害赔偿管辖和法律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地和人身权损害发生的地以及被告人住所地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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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六、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计算,法律什么标准?

专业分析
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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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七、雇佣工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标准7级伤残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八、"未成年人在校人身伤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九、损赔偿金计算方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身损害赔偿按下列方法计算即可一、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Δ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二、伤残赔偿部分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

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三、如果死亡丧葬费--受诉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四、其他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不能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非常复杂,最高院的解释背后更是包含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理,不同的案件计算也不一样,这里仅供大家参考,有兴趣的下好好研究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

十、出差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索赔无固定数额

人身伤害赔偿没有固定数额。具体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结合受害人的收入情况,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十一、学校员工伤害未成年人赔偿项目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人身损害索赔金额的确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营养费是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

60%的比例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委托法医鉴定。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应当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人民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完全采纳。若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问题举证,由人民证据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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