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的父母一方,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到如下几点,才能更好的争取子女抚养权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定义"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有哪些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这也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一)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二)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三)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二、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当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阅读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确定原则已经有所了解吧,若是父母协商确实抚养权的话,此时可以充分协商之后确定抚养权归属,但要是由法官进行判决,那么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当然除此之外还会辅助一些其他的原则。换言之,在法官判决抚养权的时候,哪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那么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
三、"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七、"如何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保护您的孩子"
一、未成年娃儿抚养权由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则处置未成年娃儿抚养权的问题(一)哺乳期内的娃儿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限定“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哺乳期后的娃儿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爸妈两方商量确定,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两方的情况裁判。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限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三)如果娃儿是已到10岁的未成年人,爸妈两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时,上述意见第5条的限定,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四)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准许。二、怎样争夺未成年娃儿抚养权离婚的爸妈一方,如果想争夺小孩的抚养权,需要做到如下几点,才能更好的争夺娃儿抚养权(一)离婚前多照看小孩,增加与小孩的感情;(二)如果两方已经分家,最好争夺与小孩一起生活;(三)如果夫妻两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爸妈帮助照看小孩;(四)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五)自己无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小孩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小孩的生活方式,如果小孩已到十岁,要尊重小孩的意见,且不可迷茫的争夺抚养权而伤害到小孩感情。毕竟,离婚后小孩还是两方的小孩,不抚养小孩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小孩十八岁后,小孩能够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和第4条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
八、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九、"争夺抚养权如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小孩的抚养权主要是看谁更有利于照看小孩的成长,商量抚养权不行就到法院诉讼解决。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询问周炜律师。
十、抚养权归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由女方抚养,可以吗?
由女方抚养,能够
十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能否反悔?"
未成年子女抚养主要是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时,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可以先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
十二、抚恤金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死亡后子女家属的抚恤待遇
对于抚养人的抚恤金,最高为工资的30%,并不需要除以二。但是抚恤金合计不得超过员工生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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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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