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
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政府规划、发现征收公告、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下达征收通知、执行征收等,对于征收基本农田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配合相关行政机关按照上述情况来进行处理。
二、基本农田征收程序
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5、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集体山地进行征收的,征收部门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2、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由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1、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国务院批准
2、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
法律分析征收农村土地的法定程序有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第二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三步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四步确定补偿安置赔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律师提示以上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有法律疑惑,马上免费在线咨询,您的法律疑问我们来解决。相关补充1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相关补充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征用土地赔偿标准由当地作出征收的人民政府确定,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争议解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45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6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3条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8条
九、基本农田被征收,业主能否拒绝经营?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征收肯定要赔偿。商业性质的征收肯定要征得认可。
十、"基本农田征收时没有公告是否合法"
没有征地公告要征收土地,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可以拒绝被征用,要求政府公布征地文件后再征收 。“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所以,没有公告就征地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如果您遇到什么公告都没有就征地,首先搞清楚是不是发了公告但是你没有看到,如果你确定对方没有发布公告就开始征地,那就是遇到了违法征地了,这个时候,你要果断拒绝,避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听律网引用法规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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