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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来源:法否网 2025-10-17 02:30:35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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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传播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并且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要件是故意。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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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1]《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传播含有色情的物品,如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图片等。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应进行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来回答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的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三、"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首先,借条与欠条是不同的,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效果。欠条不仅可以当事人之前欠钱,也可以用于欠物,其背后的基础合同关系多种多样。但是基于双方借贷关系,打借条要优于打欠条。因为借条的证明力最大,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成立、借款事实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已完成,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借款已经归还的,法院可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当然,鉴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复杂,法官可能对借条真实发生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作出最终的事实认定。欠条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还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即债权债务形成的基础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事实,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基础事实成立,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后才能做出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因此,律师建议,基于金钱借贷关系,最好打借条。同时保存好收付款凭证。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四条
[2]《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6]《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7]《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8]《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9]《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10]《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2]《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3]《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1]《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四条

五、"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如何向法律界提供正确的辩护建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限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传播淫秽物品罪什么是淫秽色情物品?传播淫亵物品罪的能判多久?

传播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按《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八、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否构成侵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需营利,传播淫秽物品,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仍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为标准,分别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当然,相比较牟利而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处罚严厉程度要低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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