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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13 02:02:10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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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职责

股东大会的职责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

股东大会的职责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主席。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法》

37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如何召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资本的联合为基础设立的,向公司投入了资本的出资人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是以持有公司股份来体现的,出资者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中被称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部出资者出资设立的,即由全体股东集资而设立,同时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全体所有权人组成,每一个股东不论其持有股份的多与少,都有权成为股东大会的组成者。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公司治理、决策、监督和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条的限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职权的限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工人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准许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准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准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清算或者变换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认可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条
[2]《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3]《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七、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种不同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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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股东大会的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是保护公司利益并监督公司运作。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97条
[1]《公司法》 第97条

十、"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架构"

《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条
[2]《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3]《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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