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二、保证人如何被要求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解答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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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2]《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三、保证人的条件和法律认定
【问题解析】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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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2]《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四、未指定保证方式不能免除保证义务。
首先证人能主张免除保证义务的有如下情况1、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对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有先后之分,所以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是仲裁时,保证人即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不能找保证人还款。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也会被相应免除。
这种情况下还是遵循债务人在先,保证人在后的原则,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主张债权。
2、连带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又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无先后之分,但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如果选择找债务人还款的,那么意味着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而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还款。
而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已经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保证人免除保证义务的情况需要连带保证的规定,即在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所以主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权持相关材料,申请撤销登记。
五、保证人如何同时在人保和物保中保证责任?
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4,3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6;
7,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5、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六、通常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其应用
保证方式的分别,能够将保证分为通常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rn 通常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在通常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rn 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保证法》第17条第二款)。rn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保证。在连带职责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保证法》第18条第2款)。rn 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保证人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分别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分别,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通常而言,在通常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事实上承受任何职责;而在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索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需索债权人提议的承保证证职责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既然如此,保证人承受何种方式的保证职责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商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保证证职责”《保证法》第19条)。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17条
[1]《保证法》 第18条
[1]《保证法》 第19条
七、"连带保证保证人如何自保"
亲,看具体情形,分通常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分别所作的分类。nn 通常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nn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保证。nn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保证人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通常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而在连带职责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nn 通常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时限的相关法律限定nn 《保证法》第二十五条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
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二十五条
八、保证人保证50万,无限定明确保证职责,被诉讼该怎么做?保证时限法律都怎样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人同时提供多重保证的判断标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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