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从法律到行政实践"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必须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二、行政处罚公开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必须公开。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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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三、行政处罚公开原则
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必须公开。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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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四、"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以上就是关于委托公证书如何办理的解答。
五、行政处罚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开不仅仅指的是执法的公开性,还需要接受监督的公开性,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我国都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行政处罚就是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的一种制裁,对于违反了行政法的公民或者组织,会受到制裁性的行政行为,但会依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来执行,所有大家注意不要有相关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到处罚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反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开来。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该原则,严格来讲,在我国是实行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1]《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1]《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开原则确保公众知晓和接受处罚"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公开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二)程序公开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行为人若是已经落实了违法行为,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危害,但是该危害也并不属于犯罪既遂等犯罪情形的,当地司法机关就会认定其行为违法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时该违法主体主要承担的责任是支付赔偿金,并且被责令要求到制定的司法机构接受教育。
八、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体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设定设定权、实施权。 ②依据法定。 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③形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形式进行实施。 ④程序法定。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到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处罚相当原则。 处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如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报送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二是税务机关外部的,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包括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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