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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相关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13:58:01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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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相关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设立失败相关债务如何处理

一、公司设立失败,相关债务如何处理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二、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如何申请解决债务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公司申请破产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上面的进行了说明。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公司破产重组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公司重组债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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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六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六条

四、公司未设立,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未成立,如何处置其费用和债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六、公司变更法人债权债务纠纷协议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是一种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变更后(无论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是股东或是变更其他事项)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双方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为内部协议,对其他第三人没有拘束力。

七、公司设立失败如何进行债权清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二)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三)清理公司财产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四)接管公司债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五)设立清算账户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85条

八、公司的债务处理和债务重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重组是怎么回事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组合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九、公司破产后,债务人不能申报债权应如何处理?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  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  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老板失踪,原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老板失踪原有债务一般由公司的所有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公司老板失踪原有债权债务怎样处理”问题的详细解答。回答与您的情况不符,建议您直接点击咨询按钮,听律网资深律师团队教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补充1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怎样处理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母公司是指一个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受其控制的公司就称子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相关补充2怎样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2]《公司法》 第二十条

十二、"公司老板失踪,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老板失踪原有债务一般由公司的所有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公司老板失踪原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问题的详细解答。没找到您需要的答案,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母公司是指一个在国内或国外拥有其他公司的大部分股票的公司,受其控制的公司就称子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相关补充2怎么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条
[2]《公司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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