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
30%的比例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可予以适当调低。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小孩的日常生活所需,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以适当调高,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如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以上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的回答。
三、上市公司法人股税费缴纳规定
1、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
2、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纳税,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纳税。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
四、"禁止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对构成异常交易的 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
1 号)同时废止在上文中就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类人群在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手中的股票对于股票市场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相关的减持和股票的出卖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维持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条
[2]《公司法》 第三条
[1]《公司法》 第四条
[2]《公司法》 第五条
[3]《公司法》 第六条
[4]《公司法》 第七条
[5]《公司法》 第八条
[6]《公司法》 第九条
[7]《公司法》 第十条
[8]《公司法》 第八条
[9]《公司法》 第九条
[10]《公司法》 第九条
[11]《公司法》 第十一条
[12]《公司法》 第十二条
[13]《公司法》 第十三条
[14]《公司法》 第十四条
[15]《公司法》 第十五条
[1]《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2]《证券法》 第十六条
[3]《证券法》 第十七条
[4]《证券法》 第十八条
[5]《证券法》 第十九条
五、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和限制因素
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六、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1、覆盖对象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2、集中竞价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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