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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会对哪些案例进行调查?

来源:法否网 2025-03-06 15:02:13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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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会对哪些案例进行调查?
民事诉讼法院会对哪些案例进行调查?

一、民事诉讼法院会调查的案例

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民事诉讼法院会调查吗这个问题,为你做出以下回答你想了解的应该是起诉之后法院是否会主动调查案件真相,从而作出判决是吧。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除涉及国家、他人利益等法定的情形,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的,法院工作是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居中裁判,一般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轻罪重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证,仍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以,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调查案情。当然,查明事实是法院的责任,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也就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的依据也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也许是不一致的,这里是老百姓不理解的地方。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判,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当事人依法申请调查取证外,法院不会主动调查取证,否则,违法。

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三、人民法院受理并提起诉讼的特定案件类型

专业分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法院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法院会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11条
[2]《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法律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民事诉讼管辖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009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流程与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先行调解的案件有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八、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是指法庭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查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使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从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结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公开调查、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使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从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结案。律师提示以上对“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程序是哪些”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若您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点击咨询按钮详细说明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会有专业律师1对1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哪些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既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调解书是按照调解协议制作的,但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事由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另外,调解协议如果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补充2哪些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38条

九、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流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

2、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十、"省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复查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后续事项"

你好,需结合案情确定,是否裁定再审确定

十一、民事诉讼的案件。

阅卷笔录的问题以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是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中规定的必经程序。制作阅卷笔录正是这一环节的具体体现。当前,检察机关中对制作阅卷笔录有三种不正确的态度。一是没有养成记阅卷笔录的习惯,看卷走马观花,看完以后凭记忆和印象讨论案情。二是认为阅卷笔录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可有可无,不要求办案人记阅卷笔录,只求将审判卷宗照本复印。三是由于阅卷笔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在实践中形式因人而异、详略不当、质量良莠不齐,不能充分发挥阅卷笔录的功能。笔者认为,应当充分重视阅卷笔录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对阅卷笔录要认真制作。制作阅卷笔录,尽管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但也不是没有规律可循。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和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审判卷宗也是按审判活动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的。遵循这一程序,我们完全能找到制作阅卷笔录的规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格式。笔者认为,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准确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客观全面,就是要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即受理、立案、告知(释明)、开庭审理、宣判、上诉等活动。准确清楚,就是要忠实于审判卷宗,摘抄材料不能改变原意或有所偏废。重点突出,就是要突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辩论的观点。详略得当,就是摘抄材料要有针对性,不求面面俱到,如当事人的举证要详,而纯粹程序上的事项要略,对法官采信认定证据要详,而当事人无争议的事项要略。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一份规范的阅卷笔录至少应包括以下

1、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这是制作司法文书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使我们判断当事人对事理的通达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工作。

2、案件来源。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途径有三条,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代理申诉,三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这在阅卷笔录中只需以简洁的文字说明。

3、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举证。原告提交诉状,启动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对原告的诉状也应当认真查阅,查明其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同时,分别列出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4、被告的答辩和举证。被告的答辩是对原告起诉行为的回应。这一部分应当查明被告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答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注意查明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权是否给予了保障。

5、开庭审理情况。这是阅卷笔录的重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庭审笔录的细心查阅,应当着重查明三方面的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二是质证、认证的经过;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如果多次开庭的,则应分别做出摘录。

6、裁判情况。和开庭审理情况一样,这一部分也是阅卷笔录的重点。对裁判文书的仔细分析,正是我们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之所在。这一部分应当着重查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判决的具体说理。

7、申诉理由。这一部分虽有越出“阅卷笔录”范围之嫌,但基于对审判卷宗的审查,再对申诉理由作一简要的归纳和回顾,无疑有助于我们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8、阅卷意见。它是承办检察官对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一是法院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是否确有错误;二是是否存在必须进行调查的事项。它对下一环节的工作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实质上包括对所诉案件进行事实的确认并相关法律进行确定的过程。以上步骤的列举,该制作具有相当的条理性,遵循一定书写规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流程的良好,需要检查机关严谨遵循的态度和认真本质的书写。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十二、附带民事诉讼哪些罪行可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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