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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后犯罪事实、性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23:15:30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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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后犯罪事实、性
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后犯罪事实、性

一、"符合管辖限定的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的情形"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投诉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到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到十八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做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2、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事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七、公安机关应如实调查违法做法人,但不应要求报案人或受害人说明理由。

 

1、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抓住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当事人家属。  

2、至于具体的通知时间,要案件情况来定。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的,要等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进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知的时间为48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八、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需要收集无罪证据吗?

需要。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九、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十、"如何查询犯罪嫌疑人及被拘捕的证据"

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受害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

1、违背刑事诉讼法的限定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限定的要求和流程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但是拘捕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限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

3、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坐牢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暴打、凌虐等做法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暴打、凌虐等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如果是以下情况则不需要承受职责:

1、因公民自己有意作虚伪供述,或者虚构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不负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定不追究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做法;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有意做法招致损害发生的;

6、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到赔偿的权利违背刑事诉讼法的限定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限定的要求和流程对公民采取拘捕措施,但是拘捕时间超出刑事诉讼法限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诉讼或者裁判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职责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坐牢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暴打、凌虐等做法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暴打、凌虐等做法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丧命的。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到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九条 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受赔偿职责因公民自己有意作虚伪供述,或者虚构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限定不负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限定不追究刑事职责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做法;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有意做法招致损害发生的;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2]《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3]《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
[4]《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5]《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6]《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7]《国家赔偿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8]《国家赔偿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9]《国家赔偿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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