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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同时具体的规定是什么?标

来源:法否网 2025-09-13 15:19:40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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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同时具体的规定是什么?标
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同时具体的规定是什么?标

一、行政处罚需符合哪些实际条件才能成立?

行政处罚的作出,是需要由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与行政相对人息息向的,也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员给与的处罚,当然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二、行政处罚组织听证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组织听证会的,一般是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数额较大等案件。行政处罚听证是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纠纷维权的一个解决途径,也是受到行政处罚人的权利,只要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会,给相对人能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三、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2、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 ,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四、"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及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下达处罚命令,而当事人拒不进行执行的话,法院是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的。具体需要案件事实来进行确定,但如果法院已经认定必须要按照行政机关的处罚来进行执行的话,任何人是不能进行推脱。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是否有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法定条件是,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符合法律规定,有行政部门的公章,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了行政相对人。

六、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省市一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该市政府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另外,地方性法规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在专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谁都可以执行的,而且必须是要有相关部门要有权力才可以,而且不同的违法行为就会有不同的处罚,对于行政处罚我国也是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可以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明确的落实,也可以使做出违法的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七、"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如何理解行政处罚"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的;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八、"哪些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到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到第十一条
[1]《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九、"行政处罚法规定时间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十、"行政复议管辖例外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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