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处有哪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的定义从未经授权获取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七、"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和犯罪构成外的事实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凌虐罪】凌虐家庭人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置,但被害人无本领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不能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凌虐被看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得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看护职责的人凌虐被看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有第一款做法,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2]《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八、共犯贪污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或商业不是)。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九、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素包括证据收集、取证方法、证据保护、证据鉴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十、非法搜查罪的构成四要素意图、目的、手段和时间。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四要素具体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
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翻看、检查、挖掘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二、家庭暴力和犯罪家庭暴力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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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2]《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四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分析它们的构成因素以了解犯罪行为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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