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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法否网 2025-06-07 11:34:12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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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损害赔偿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费”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元四个等级。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二、"精神损害赔偿何时主张,标准是什么"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1元四个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1元四个等级。

四、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如何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情人和情侣提出分手,请问分手应付精神损失费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不可要求,除非对方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精神遭到严重损害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的情侣分手主张精神损害配茶馆不予支持,但是若对方严重非法侵害一方的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权等,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情侣分手,可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情侣分手,只有一方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索赔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录音录像;

2、证人证言;

3、医疗证明;

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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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标准、赔偿原则和赔偿方式

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

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

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

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

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一审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1]《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1]《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1]《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2]《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3]《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1]《解释》 第十条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六、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法律如何规定精神损害索赔?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法律允许法官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七、"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证据吗?"

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话语(包括书面和表面)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做法。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话语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做法。如毫无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做法,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厂子的产品质量怎样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另一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做法。

八、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被他人打伤后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对侵权人予以制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种类,不能任意扩大。

九、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本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这里的“他人”,不限于被侵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22条

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精神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十一、"如何确定邻居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十二、"如何向消费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法院的具体规定"

2018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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