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别是什么?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别是两者申请主体和执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移送管辖是法院本身的行为,其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查无管辖权移送应诉管辖吗?
?会移送至应诉管辖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三、管辖权转移批准后需要移交什么?
管辖权转移批准后需要把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等一并移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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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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