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关于罚没款返还的规定
财政部规定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需要在三天内执行,对于任何的罚没款,一旦被要求支付,公民就必须要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之内,缴纳所有的罚金,并且该罚没款是不会被退回的,若是处罚有误,那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可以提出异议的请求。
二、行政处罚财产罚的相关规定
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中没有“没收财产”的处罚方式,“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中,与没收财产相近似的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政处罚案件罚款追诉时效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罚款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的解答如下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如下:(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二)不予处罚的规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行政处罚法中的罚款标准具体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行政处罚法罚款数额标准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听律网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
五、行政机关罚没款的相关规定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收缴方式有到指定以后缴纳及现场收缴等。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六、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文件是否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范性文件,故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机关对行业本系统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规范的内部文件,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不具有社会性普遍约束力。上面是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吗问题的回答。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3]《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4]《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事项,必须全部具备。
八、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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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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