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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犯罪的界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7-18 12:52:11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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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犯罪的界定
串通投标犯罪的界定

一、串通投标罪的定义及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对串通投标罪定罪标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223条

二、串通投标不属于职务犯罪吗?

法律咨询解答
串通投标不是职务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协助串通招标等行为;串通招投标犯罪的法律。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大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2、注意处理好共同犯罪的问题。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

四、"串通投标犯罪的界定一种基于利益的犯罪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六、串通投标罪为了投标而被贿赂或欺骗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和如何认定

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怎么处罚一、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二、串通投标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八、单个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和是否可以构成串通标罪。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二、单个人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吗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条文的表述,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才能构成。其特点是以两个以上行为主体的共同串通投标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一般地说,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人即构成该罪的共犯。单个招标人或单个投标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种犯罪。在处罚这种串通投标罪的共犯时,应当行为人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实现串通投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要涉及很多环节,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才能完成串通投标活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必然不同,因此,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人员应区分主、从犯。

九、串通投标罪与围标行为的刑事法律界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围标行为,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在公开开标之前。

2.单位犯本罪的;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使标价高于通常价,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投标报价,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约定,具体地说围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损害国家,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以避免相互竞争。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集体,并考虑中标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体,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处罚,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并让其中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集体,情节严重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企业的未来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国家。高价定标后。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竞争人数。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故意做引导性提问。即招标在审查、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评选标书时;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损害国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十、串通投标犯罪如何界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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