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148条欺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司法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四、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有几种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有所调整。基础刑由五年变为三年,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规定。详细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1]《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最高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规定包括几种?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情形?
【问题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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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七、民法总则对欺诈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八、最高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1、一般三千元才可以立案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各省因经济状况不同会对该标准有不同规定。
2、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如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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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十、最高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解释规定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一、最高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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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十二、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的7种情形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只有三种,具体如下一、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三、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惩罚性赔偿7种情形是哪些?”相关。看完还有疑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向听律网专业律师发起提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可快速获取律师解答。相关补充1民法典民事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哪些民法典民事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或者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相关补充2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哪些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包含这些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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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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