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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中审查回避的规定和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11 14:02:12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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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中审查回避的规定和规定
民事再审中审查回避的规定和规定

一、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回避的规定是,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使用原审判程序的合议庭。为了保证诉讼案件的公平公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专门有一项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回避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事实上,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审判人员就应该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行政相对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四、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回避规定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五、《法官回避规定》

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况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六、高院指令再审民事案,中院指令原法院审理,如何回避?

这样是能够的。再审发回重审流程,民诉法仅限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流程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能够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裁判违背法定流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解释又限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流程的,原第二审流程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限定的限制。可见,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能够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七、叔叔取保候审的期限和期间叔叔申请取保侯审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取保候审时间最长是一年。一、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二、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三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六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八、"再审案件的审理流程法院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3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九、"中级法院裁定中止审查劳动纠纷案,原因未定开庭审查!律师应对"

第五章审查  第一节通常限定  第四十四条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够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解决。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手续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解决,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  交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够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解决。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手续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转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议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手续。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手续,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解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能够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够依照有关限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翻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需要办案需要的,能够不调阅诉讼卷宗。  第五十二条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议处置建议。  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手续即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够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议处置建议。  第五十三条案件应当经集体议论,参加集体议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置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借口。集体议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议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议论形成的处置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议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准许。  检察长认为必要的,能够提请检察委员会议论决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1]《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2]《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3]《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4]《通知书》 第五十条
[5]《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6]《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7]《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

十、"行政诉讼中的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rt缉埂光忌叱涣癸惟含隶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6]《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7]《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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