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与认定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上述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问题的回复。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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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四、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和客体?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重伤、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提出控告,人民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涉者的意愿,如果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非法的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条件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不必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可依照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 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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